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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因應疫情社區傳播風險升高,請大專校院配合辦理醫事類科學生至實習場所之實習原則及應變機制

教育部 函

主旨:因應疫情社區傳播風險升高,請大專校院配合辦理醫事類科學生至實習場所之實習原則及應變機制,請查照。

說明:

一、本部109年2月10日臺教高(五)字第1090016538號函暨同年12月3日臺教高通字第1090169145A號函諒達。

二、因應國內疫情發展,有關醫事類科學生實習處理方式如下:

(一)本部已訂定「醫、牙、護理、藥學及醫事檢驗復健相關科系學生實習場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之作業原則(以下簡稱本作業原則)」,作為學生及醫院進行學生實習課程之依循。惟本作業原則第2點「若疫情四級至二級時,各項實習課程仍照常進行,惟應密切注意疫情變化並準備各項因應防疫措施…若疫情分級為第一級時,應按照實習環境及狀況將各學科系實習課程予以調整」之分級規定,係依當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各等級之疫情情境暨風險評估與對應之指揮體系啟動機制表」等級採四級管理,其第一級即為「我國出現社區傳播情形」之情形,與現行指揮中心針對出現本土案例公告「疫情警戒標準及因應事項」之四級管理有別,兩者等級分類已因應國內疫情發展而有所差異,合先敘明。

(二)本部109年4月1日邀集考選部、衛生福利部、本部醫學教育會各類科代表,共同研議實習課程授課方式之彈性處理方式;各醫事類科除以實體臨床授課方式為主,但各該類科實習課程得以一定比率內採虛擬(線上、視訊、直播等)或其他(模擬教室、業師或臨床教師到校)等方式,替代實體臨床授課,復經本部109年12月3日臺教高通字第1090169145A號函檢送「大專校院醫事類科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之實習課程應變機制」供學校參考適用,並轉考選部納入參採,俾利受理醫事類科學生報考國家考試之應考資格認定。

三、由於指揮中心110年5月19日新聞稿,因應社區傳播風險升高,為防範發生持續社區傳播,並加強相關防疫措施,自即日起至110年5月28日,提升全國疫情警戒至第三級。

四、依上,考量國內疫情已全面提升進入第三級,疫情發展更趨嚴峻,實習場所應優先作為醫療量能使用,爰有關大專校院醫事類科學生之實習課程,說明如下:

(一)醫學系:經徵詢各醫學系表示,實習醫學生即將成為正式醫師,在安全無虞的前提下,仍應到院實習(於照顧病人中學習)。若有院內感染疑慮之實習醫院,應彈性調整實習地點或實習方式,其餘實習醫院如均已進行院區保全之篩檢,仍可正常進行臨床實習。另醫院應給予足夠的個人防護物資,並給予足夠指導,不得安排到風險單位實習(例如:收治確診病人的單位、急診室、室內室外篩檢站等)。

(二)其他醫事類科學生:在不影響學生權益下,實習課程授課方式得依「大專校院醫事類科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之實習課程應變機制」,以一定比率內採虛擬或其他等方式,替代實體臨床授課。但如個別學生基於學習需求仍希望續留實習場所實習,經學校與實習場所評估實習課程的必要性、實習學生的防疫安全、該實習場所的醫療量能等情形並有完善規劃,得尊重學生意願。

(三)惟如實習場所發生群聚感染,而致暫時停止教學活動時,則實習學生(含醫學生)應暫停至發生群聚感染單位實習,改至其他實習場域或以虛擬、其他方式代替實體課程。實習學生或實習指導老師應自主健康管理,或依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相關規定進行通報與檢疫隔離。

五、另學校醫事類科因應疫情執行「大專校院醫事類科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之實習課程應變機制」,如屆時個案實務上仍有適用窒礙難行之處,請以電子郵件反映本部知悉,本部將納入後續評估。

六、本案如有疑問請洽以下窗口:

(一)高教司:周君儀小姐,02-77365790/chunyi@ mail.moe.gov.tw。

(二)技職司:林宸宇專員,02-77366797/kate-0704@mail.moe.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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