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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第5條增訂薪資揭示規定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4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之情事,違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勞動部提醒,自107年11月30日起,雇主刊登求才職缺之薪資未達4萬元,應依法公開薪資範圍。

 

一、由本組刊登(不含家教)

1. 應備文件*為必附資料)

(1)公司簡介(500字內文字,或官網連結……等)

(2)營業登記/證明/立案證明文件(校園徵才合作公司免附)(本文件僅供刊登時之助審資料,不對外公布)

(3)徵才需求表(請下載附件

 (4)EDM、海報圖檔、或其他文宣檔案(若無則免)

2. 申請方式:寄至 career@my.nthu.edu.tw 信箱,審核後刊登,另回覆刊登位置。

二、備註:若有內容不實、不宜、違法或性別歧視等文字,本組有權不予刊登。